(2008年12月28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给学生课程实训、顶岗实习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充足优越的设备、人力及技术资源,扩大学生实践视野,丰富学生实践内容,提高学生技能培养工作的效果与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四条 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互惠互利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实训,努力缩少教学与职业岗位需求的差距。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评估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教学的组织、管理、协调。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具体联系落实、使用和管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是:承担学院部分实践教学任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专业训练、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在管理、生产、教学、科研、培训方面长期合作,使之成为我院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主要场所,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技能应用型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
第七条 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1、为学生提供专业实践技能训练及综合实践能力与职业岗位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其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综合素质。
2、使学生通过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中实习实训时亲身体验到的各项管理规范,培养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遵纪守法、热爱本职、爱岗敬业的良好习惯。
3、承担学院“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培养中的实践培训,联合开展科研、文化学术交流。
第三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以“校企双赢”为目标,依据学院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就近选择与学院各专业培养目标关系密切,技术及其装备水平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受益面大、共用性强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努力提高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利用率,满足实践教学需要。
第九条 各专业要根据教学需求和学生规模,认真做好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规划和发展布局,建设一个长期、稳定的本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网络。新建专业应提前做好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对拟建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认真进行考察和论证,将论证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组织学院专业教师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人员加强交流与合作,促使教学与生产、科研的紧密结合与相互促进,充分发挥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德能兼备的带教队伍,加大对兼职实习带教教师的培养,使其了解专业实习实训的教学要求,积极参与学院的教学建设与改革。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教学的内涵等,并加挂“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匾牌。其管理主要按实习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制定能保证完成专业实践教学任务、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校企双方要加强沟通与协商,及时解决双方合作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实习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中的担任实习指导任务的兼职指导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水平,以保证实习实训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对教学效果好的带教老师,学院聘任其为兼职教师(授),并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与劳动保护管理规章、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六条 学院向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